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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节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提名,提交常务理事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受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委托,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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