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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家营造健康成长环境
2017年09月28日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108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涌现出许多优秀的企业家,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从这些企业家身上,我们可以看出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这些精神还外溢于社会,形成了相应的企业家作用。

企业家的精神和作用包含着诸多积极因素和正面价值,应予以肯定、支持和发扬。但受制于种种原因,社会上对企业家不乏偏见和误解,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面对这种现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以中央专门文件的形式,在普适性的规范层面,明确巩固了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价值和地位,这对于肯定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将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

《意见》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激励企业家的事业心,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肯定企业家精神,有助于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企业家的认可。《意见》以此为基点,提出了完备的制度安排和措施,确保企业家精神和作用能持续、稳固和长久。《意见》通篇表达了激发企业家精神和作用的意蕴,这有助于稳定和激励企业家的事业心,为他们更好地发挥自身创造力提供更充足的动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更确定的保障。不仅如此,《意见》还注重优秀企业家精神的代代传承,只要把这一点做到位,落到实处,“企二代”、“创二代”均将是企业家精神的传承者,我国也将出现不少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百年老店”。

毋庸讳言,有些企业家在干事业的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一些与企业家精神不符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模式,也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意见》通过提炼和充实企业家精神,明确了通往优秀企业家的导向,有助于引导企业家涤除可能的不良习惯,树立良好的风尚和品质,实现向优秀企业家的跨越,从而发挥企业家的积极作用,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更牢固的基础。

(二)有助于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企业家,实现良性社会互动。

在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有不少人对民营企业家持“原罪论”和“仇富观”,这阻碍了企业家精神的社会传播,误导了社会公众对企业家作用的认识。究其原因,除了有权钱交易、贫富差距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对企业家的财富进行“有罪推定”的社会观念,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意见》注意到这一点,它倡导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这能促进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和理解企业家,形成尊重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只要社会公众能普遍正确理解、尊重企业家精神和作用,企业家将更有干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因与其他社会群体的良性互动而更愿意承担扶贫、慈善等社会责任,而其他社会群体也会在企业家精神和作用的鼓舞下努力奋进,这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助于推进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改革突破。

目前,我国已进入发展与改革的关键节点,必须在高能耗、重劳力等传统的老路子之外,开辟一条转型的新道路,这条新路的根基就是创新,无论产品、技术、市场,还是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均要有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改革突破。《意见》着眼于以创新见长的企业家群体,把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企业家精神和作用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起来,这对于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把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作为固本之道

财产权是一切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切实保护企业家财产权,才能稳固企业家的信心,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从而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财产权制度发展,可以看出,财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宪法》历经多次修订,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明确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和全面保护。

《意见》接续了上述制度,再次强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其重点内容就是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

具体说来,《意见》强调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点出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给出解决途径,《意见》指出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研究建立依法依规的补偿救济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控制,防止侵害企业财产权的设租寻租行为。

正是通过上述立场和措施,《意见》把对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当成激发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固本之道,只有切实保护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才能给予作为财富创造者的企业家以获得感、成就感,而非剥夺感、幻灭感,才能激励企业家做出更大成绩。

把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作为提振之源

党政机关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党政机关干部与企业家的关系如何,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企业家的信心和作用,乃至对社会整体环境和风气,都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从实践情况来看,存在一些党政机关干部不正视甚至蔑视企业和企业家的现象,他们不愿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应有服务,特别是不依法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平等待遇和全面保护,造成政企关系不顺;再加上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等不良因素的介入,政企关系被扭曲。这不仅严重挫败企业家信心,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从有利于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正常运作的角度出发,良性政企关系的立足点应在于党政机关及其干部,党政机关要成为企业发展的“好帮手”和“助力器”,党政机关干部要彻底摆脱“父母官”和“监护人”的心态,要做到这一点,党政机关的权力边界必须明确,党政机关干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界限必须明确。《意见》对此有相当明确的体现,它把构建良性的政企关系当成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提振之源。

具体而言,《意见》强调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这实际是说政府部门要扮演好“守夜人”和监督者的角色。客观地讲,因为历史原因,民营经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并未实现完全公平的竞争,限制进入、垄断经营等“弹簧门”、“玻璃门”现象不乏身影,各种新类型的不当竞争行为也随着经济模式的转型而出现,对此,政府部门应当好市场的“看门人”和“裁判官”,妥善处理各种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为企业家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执法环境。

与此同时,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防止企业及企业家为一己之利而损及公共利益。但政府部门在进行监管时,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高效等原则,《意见》充分表现了这一点。《意见》指出要持续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通过明确和规范监管程序,推进综合监管,来有效避免多头的重复执法和选择性的任意执法;要改革监管方式,如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审慎监管方式,又如,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核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这实际是把事前监管变为事中、事后监管;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即在监管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内容,如优化面向企业和企业家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推进窗口单位精准服务、运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提供服务等;要把监管与导引型的柔性治理机制相结合,即在不宜强行监管之处,通过引导、鼓励、激励等柔性治理机制,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企业家的应有作用等。

把扩大企业家的社会参与作为助力之策

企业家固然是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同时也是公民,有的还是党员,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家通过选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党代表的方式参与国家治理,这一方面巩固了企业家的公民地位,培育了企业家的公民精神;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家能够在更宽广的领域内发挥其聪明才智,为社会进步贡献更多力量。实践证明这条路是行之有效的。

在此基础上,《意见》提出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而涉企政策往往又是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对相关领域产生直接作用,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家参与其中,能有效保护其群体的正当利益,作为行家里手的企业家参与其中,能有效提升政策的实效性。可以说,参与涉企政策的制定,是保障企业家正当利益、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

不仅如此,勇于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内涵,而科技创新是高科技领域企业家的命根子,在科技创新的管制中凸显企业家的作用,如同《意见》所指出的,吸收更多的企业家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无论对于管制的适当性,还是对于企业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均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企业家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是其本有的权利,《意见》对此加以确认,明确指出依法保障企业自愿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显然,《意见》在现有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企业家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范围和程度,这将是提振企业家信心的重要举措,将是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助力,也将为其创新精神的发挥提供更多的平台和渠道。

把鼓励企业家创新、包容企业家失误作为扛鼎之石

创新往往意味着不同寻常,甚至离经叛道,与此相应,对待创新要秉持开放心态。创新往往意味着失败,创新因此是不断试错的过程,与此相应,对待创新应秉持宽容态度。不过,真正做到承认失败、接受失败、容纳失败,并非易事。正如我们所见,现实中不少企业家因为创新失误,受到了不应有的惩罚,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积极向上的企业家精神,也遏制了企业家应有的积极作用。

对此,《意见》给出了相当明确的态度,即不仅要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家追求卓越,还要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当激励导向,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的理解、宽容和帮助,以推动形成崇尚干事、鼓励开拓、保护创新的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机制,给企业家精神的实现、为企业家作用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提供了扛鼎之石,其意义非同小可。

这意味着,要承认法律和政策固有的片面性和滞后性,允许企业家在一定范围和层次上突破法律或政策未明确禁止的地带,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因此轻易给企业家戴帽子、揪辫子,不因循守旧、因噎废食;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面对企业家的改革和创新,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用意识形态吓唬人,不能用教条主义遏制人,不能用陈章旧典禁锢人。当然,这绝不是在法律和政策上“开天窗”,赋予企业家特权,设立企业家特区,而是承认和鼓励企业家创新、改革和突破,以调和社会发展需要与法律政策之间的矛盾。这同时意味着,只要企业家的确是在创新和试错,只要其创新和试错不触碰法律红线和纪律底线,就不应认定其行为违法违纪,更不宜动辄就轻易认定为犯罪,对此,《意见》明确指出,对国有企业家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者,要予以容错。而且,只要企业家的确是在创新和试错,即使其创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需要承担责任,也应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因素加以处理,绝不能以任何借口,违背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和前提条件,任意剥夺企业家的人身自由、侵犯企业家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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